圖書館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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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圖書館借閱規則

2013.02修訂

第一條 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與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合作營運地政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方便讀者閱覽本館圖書資料,促進圖書館有效管理,特訂定地政圖書館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服務對象及時間:
  1. 服務對象:凡地政相關系所教職員、研究生、校友或相關從業人員,均得依本規則之規定,借閱本館所藏圖書資料。
  2.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7:00   若因公務需要而暫停開放時,得臨時公告之。
第三條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採行開架式,借閱人應自行選擇所需圖書,攜至圖書出納台辦理手續。但下列資料不外借:
  1. 參考工具書(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等)珍善本書。
  2. 特藏資料、簡報資料。
  3. 雜誌、專刊、期刊及期刊合訂本。
  4. 歷屆畢業生博碩士論文。
第四條 借書人借書冊數及期限

  會員 非會員
可借冊數(冊) 10冊 5冊
借期(日) 30日 15日
續借次數(次) 1 1
續借日數(日) 30日 15日

* 會員申請辦法,詳見網站www.crile.org.tw

第五條 借書人應親自辦理借書手續,如委託他人辦理借書,應檢附委託書,註明委託人、被委託人及其身份資料、委託代借圖書書名等,並請委託人先行電話告知,兩種方式皆由被委託人填具書卡,借書卡上並註明委託人姓名。
第六條 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日至還書日期止,但還書時適逢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則以次日(星期一)及例假日屆滿之次日為準。
第七條 借書人借書到期仍需借閱時,在第一次借書到期日屆滿前一週內,可以電話聯絡辦理續借,未辦理續借而致逾期時,依本規則第九條辦理。
第八條 逾期辦理續借,除逾期部分按規定繳納逾期罰金外,其續借日仍自第一次借書到期日屆滿之次日算起,續借次數及日數依本規則第四條辦理。
第九條 借書人借期已滿,或有第七條情形,仍不歸還時,得按日課以逾期罰金,逾期罰金每冊每逾期一日新台幣100元,罰金專帳處理,作為購置圖書基金。
第十條 借書人所借之書籍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損害情形及遺失,如有損害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辦法如下:
  1. 由借書人購買與損壞或遺失書籍名稱、著者、出版處、版次相同(或更新版)之書籍賠償。
  2. 所有書籍,以原價賠償原書為原則,如無法購得原書或不再出版時,則中文書一律按定價乘5倍計價。外文書與中國大陸出版之書籍每冊以新台幣5,000元計價,如原定價超過5,000元,以定價之5倍計算。
  3. 所有非價購圖書(如研究報告),則以原書相同之正本或影印本償還,如無法取得,則每冊以新台幣1,000元計價,若另有逾期時,逾期罰金如第九條計算。
第十一條 借書人接獲賠償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
第十二條 借書人如有第九條所稱逾期金或第十條之遺失、污損賠償費用未繳清,本館有權凍結其借書權利。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本所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